违约金责任和定金罚则是否可以并用?
我和别人签了合同,合同里既约定了违约金责任,又约定了定金罚则。现在对方违约了,我想知道我能不能既要求对方支付违约金,又适用定金罚则来保障我的权益,不太清楚法律上是怎么规定的。
展开


在探讨违约金责任和定金罚则能否并用之前,我们先来分别了解一下这两个概念。 违约金是指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或者法律直接规定,一方当事人违约时,应向另一方支付的金钱。它的作用主要是补偿守约方因对方违约所遭受的损失,同时也带有一定的惩罚性。而定金罚则是指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从法律规定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八条规定:“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这就明确了违约金责任和定金罚则不能并用。之所以这样规定,是因为违约金和定金都具有担保合同履行和惩罚违约方的功能。如果允许并用,可能会使守约方获得过高的赔偿,这对违约方来说是不公平的,也不符合民法的公平原则。 举个例子来说,如果甲和乙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甲向乙支付了定金,同时合同中也约定了违约金。后来乙违约了,这时甲只能在要求乙支付违约金和适用定金罚则(要求乙双倍返还定金)中选择其一。 不过,在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时,守约方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进行权衡。如果违约金不足以弥补自己的损失,还可以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要求违约方赔偿超过违约金部分的损失。总之,虽然违约金责任和定金罚则不能并用,但守约方仍然可以通过合理的选择和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法律公园专业律师
平台专业律师
去咨询
去咨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