终结执行后还能长期履行吗?
我有个案子已经终结执行了,但涉及到的债务对方说要长期慢慢还。我不太清楚在法律上,终结执行之后还能不能继续让对方长期履行债务,也不知道这种情况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想了解一下具体的法律规定是怎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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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探讨终结执行后能否长期履行之前,我们先明确一下“终结执行”的概念。终结执行是指在执行程序中,因为发生了某些特殊情况,导致执行程序没有必要或者不可能继续进行,从而结束执行程序的制度。这就好比一场比赛,因为一些特殊原因,没办法再继续比下去了,所以就提前结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一般情况下,终结执行意味着执行程序彻底结束。但如果出现一些特殊情况,还是有可能继续履行相关义务的。比如,如果是因为申请人撤销申请而终结执行,之后申请人又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有新的情况出现,是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的。这种再次申请执行其实就相当于恢复了对债务的继续履行,可能会出现长期履行的情况。 另外,如果在终结执行后,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了长期履行的和解协议,这种协议也是受法律保护的。双方都应该按照协议的约定来履行各自的义务。不过,如果一方不履行和解协议,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所以,终结执行后是有可能存在长期履行的情况的,这要根据具体的情形和相关法律规定来判断。无论是通过再次申请执行,还是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都需要遵循法律的规定和程序,以保障各方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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