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误工费按照个人所得税上的数额计算可以吗?

我出了交通事故,涉及误工费赔偿。我平时有缴纳个人所得税,想着能不能直接按照个人所得税上显示的收入来计算误工费,这样也方便,就是不知道合不合法,想了解下法律上是怎么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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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误工费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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误工费是指赔偿义务人应当向赔偿权利人支付的受害人从遭受伤害到完全治愈这一期间(误工时间)内,因无法从事正常工作而实际减少的收入。 从法律规定角度来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对于是否可以按个人所得税上的数额来计算误工费,要分情况来看。如果个人所得税的纳税记录能够准确反映受害人在误工期间实际减少的收入,那么是可以作为计算误工费的依据的。比如,受害人有固定工作且收入稳定,个人所得税缴纳情况与实际工资收入相符,在发生误工时,就可以依据纳税记录计算实际减少的收入作为误工费。 然而,如果个人所得税的缴纳情况不能准确体现受害人实际减少的收入,就不能单纯按照个人所得税上的数额来计算。例如,受害人除了工资收入还有其他劳务报酬等多种收入来源,而个人所得税记录可能只涵盖了部分收入;或者受害人所在单位在其误工期间虽然未发放工资,但通过其他形式给予了一定补贴,导致实际减少的收入与纳税记录不符。在这些情况下,就需要综合其他证据来确定误工费,比如单位出具的误工证明、工资流水等。 所以,误工费不一定能直接按个人所得税上的数额计算,关键在于该纳税记录能否真实、准确地反映受害人实际减少的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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