捡到他人遗失物是否可以善意取得?


在探讨捡到他人遗失物能否善意取得之前,我们先来了解一下什么是善意取得和遗失物。善意取得,通俗来讲,就是在不知情的情况下,以合理的价格从无权处分人那里取得了物品的所有权。比如,张三把从李四那借来的电脑卖给了不知情的王五,王五付了合理的价钱,这时候王五就有可能善意取得这台电脑的所有权。而遗失物是指失主不小心丢失的物品,原主人并非自愿放弃对它的所有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受让人依据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适用前两款规定。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所有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追回遗失物。该遗失物通过转让被他人占有的,权利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或者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让人之日起二年内向受让人请求返还原物;但是,受让人通过拍卖或者向具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购得该遗失物的,权利人请求返还原物时应当支付受让人所付的费用。权利人向受让人支付所付费用后,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追偿。 从上述法律规定可以看出,捡到他人遗失物是不能善意取得的。因为善意取得的前提之一是以合理的价格转让,而捡到遗失物是没有支付任何对价的行为。而且,法律明确赋予了遗失物所有权人追回遗失物的权利。即便遗失物被转让给了第三人,原所有权人在一定期限内也有权要求返还。例如,甲捡到了乙丢失的手表,然后卖给了不知情的丙,乙在知道情况后的两年内,仍然可以要求丙返还手表,只是如果丙是通过拍卖或者从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处购得,乙需要支付丙所付的费用。所以,当我们捡到他人遗失物时,正确的做法是及时寻找失主或者交给有关部门,而不能将其据为己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