恋爱期间男方为女方花钱,分手后能否追回?


在恋爱期间,男方为女方花钱分手后能否追回,需要分情况来看。 首先,我们要明确几种不同性质的花费。一种是赠与。赠与在法律上是指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在恋爱中,像情人节、生日等特殊节日,男方为女方购买的礼物、转账表达爱意等,一般会被认定为赠与。这种情况下,一旦赠与行为完成,财产的所有权就转移给了女方,分手后男方通常是不能要求追回的。比如男方在女方生日时送了她一条价值不菲的项链,这就属于赠与,分手后项链一般是要不回来的。 另一种情况是附条件的赠与。有的恋爱花费可能是基于结婚等特定目的而产生的。比如,男方为了和女方结婚,给女方买了钻戒等贵重物品。这可以看作是附条件的赠与,所附条件就是双方结婚。如果最终双方没有结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这里的钻戒等贵重物品类似彩礼性质,在没有达成结婚条件时,男方是可以要求女方返还的。 还有一种是借款。如果男方给女方的钱是明确表示为借款,有借条或者聊天记录等证据能证明双方存在借贷关系,那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五条规定,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这种情况下,男方有权要求女方偿还借款。比如男方给女方转账时备注了“借款”,或者双方有关于借款的聊天记录,分手后男方就可以凭借这些证据要求女方还钱。 所以,恋爱期间男方为女方花的钱分手后能否追回,关键在于判断这些花费的性质,不同性质的花费在法律上有不同的处理方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