扰乱社会秩序等六类刑事案件的立案标准是什么?


在我国,扰乱社会秩序等六类刑事案件的立案标准有着明确的法律规定。下面我们来详细了解一下相关情况。 首先,扰乱社会秩序罪是指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科研、医疗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条第一款规定,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科研、医疗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对首要分子,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这里的立案标准主要考量是否达到情节严重、是否致使相关活动无法进行以及是否造成严重损失等因素。一般来说,造成人员伤亡、重大经济损失、长时间影响社会正常运转等情况,就可能达到立案标准。 其次是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它是指聚众冲击国家机关,致使国家机关工作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行为。根据《刑法》第二百九十条第二款规定,聚众冲击国家机关,致使国家机关工作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对首要分子,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该罪的立案标准侧重于对国家机关正常工作秩序的破坏程度,比如长时间占据办公场所、导致重要政务无法处理等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 还有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罪。此罪是指聚众扰乱车站、码头、民用航空站、商场、公园、影剧院、展览会、运动场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秩序,聚众堵塞交通或者破坏交通秩序,抗拒、阻碍国家治安管理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情节严重的行为。《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规定,聚众扰乱车站、码头、民用航空站、商场、公园、影剧院、展览会、运动场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秩序,聚众堵塞交通或者破坏交通秩序,抗拒、阻碍国家治安管理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情节严重的,对首要分子,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判断是否达到立案标准,关键在于是否存在聚众行为、是否扰乱了公共场所或交通秩序以及是否抗拒、阻碍国家治安管理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且情节严重。 另外,投放虚假危险物质罪。该罪是指投放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第一款规定,投放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编造爆炸威胁、生化威胁、放射威胁等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恐怖信息而故意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只要实施了投放虚假危险物质的行为,并且达到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程度,就会立案追诉。 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它是指编造爆炸威胁、生化威胁、放射威胁等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恐怖信息而故意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同样依据《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第一款规定来认定。当编造或传播的虚假恐怖信息引起了社会公众的恐慌、影响了正常的社会生活和生产秩序等严重后果时,就符合立案条件。 最后是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根据《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第二款规定,编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这里强调的是编造和传播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并且要达到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程度才会立案。 总之,这六类刑事案件的立案标准都围绕着行为的性质、情节严重程度以及对社会秩序造成的影响等方面来确定。在实际生活中,如果遇到可能涉及这些犯罪行为的情况,要及时向相关部门反映,以维护社会的稳定和正常秩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