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设权性对应票据法哪条规定?
我在学习票据法的时候,了解到票据具有设权性这个特性,但不清楚在票据法里哪条规定是对应这个特性的。我想弄明白相关的法律条文,这样在遇到实际的票据问题时,能更准确地依据法律来判断情况,希望懂的人能给我解答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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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设权性是指票据权利的产生必须首先做成票据。也就是说,票据所代表的权利是由票据行为所创设的,没有票据行为就没有票据权利。简单来讲,票据权利是通过票据行为‘设定’出来的,而不是基于其他基础关系直接产生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虽然没有直接用‘票据设权性’这样的表述,但很多条文都体现了这一特性。比如第四条规定,票据出票人制作票据,应当按照法定条件在票据上签章,并按照所记载的事项承担票据责任。持票人行使票据权利,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在票据上签章,并出示票据。其他票据债务人在票据上签章的,按照票据所记载的事项承担票据责任。这里强调了票据行为(出票、签章等)对于创设票据权利和确定票据责任的重要性,体现了票据权利是基于票据行为而产生的,也就是票据设权性的体现。 再看第二十条,出票是指出票人签发票据并将其交付给收款人的票据行为。这明确了出票这一重要的票据行为,它是票据权利创设的起点,只有完成出票行为,票据权利才得以设立,进一步印证了票据的设权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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