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的无因性裁判要旨是什么?
我涉及一个票据纠纷的案子,不太明白票据无因性在法院裁判时的要点。想知道在实际审判中,法官依据什么来判断票据无因性,哪些情况会影响关于票据无因性的裁判结果,希望了解相关的裁判要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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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的无因性是指票据行为不因票据的基础关系无效或有瑕疵而受影响。简单来说,票据一旦签发,票据关系就与产生它的基础关系相分离,即使基础关系存在问题,也不影响票据本身的效力。 从法律依据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十条规定,票据的签发、取得和转让,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但这并不否定票据的无因性,而是从票据的基础关系角度进行规范。第十一条规定,因税收、继承、赠与可以依法无偿取得票据的,不受给付对价的限制。但是,所享有的票据权利不得优于其前手的权利。这体现了票据在一定程度上的无因性。 在裁判实践中,票据无因性的裁判要旨主要有以下几点。首先,只要票据符合法定的形式要件,持票人就享有票据权利,无需证明其取得票据的原因。例如,甲给乙开具了一张合法有效的汇票,乙将汇票背书转让给丙,丙无需向法院证明乙转让汇票给他的具体原因,只要汇票形式上没有问题,丙就享有票据权利。 其次,票据债务人不能以自己与出票人或者与持票人的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除非持票人明知存在抗辩事由而取得票据。比如,A和B之间有合同纠纷,B给A开具了支票,A将支票转让给了善意的C,C向B请求付款时,B不能以与A的合同纠纷为由拒绝向C付款。 再者,票据的无因性并非绝对的。如果持票人是以欺诈、偷盗或者胁迫等手段取得票据,或者明知有前列情形,出于恶意取得票据的,不得享有票据权利。例如,甲通过欺诈手段从乙处取得票据,甲就不享有票据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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