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认定票据,哪些票据诈骗行为不构成犯罪?
我在处理一些经济往来中的票据问题,对票据的认定不太清楚,也想知道在哪些情况下看似票据诈骗的行为其实不算是犯罪。因为涉及到一些可能有争议的票据使用情况,所以想弄明白到底怎么判断,心里好有个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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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来说如何认定票据。票据包括汇票、本票、支票等,是可流通转让的信用支付工具。而票据诈骗罪,简单说就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金融票据进行诈骗活动,骗取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认定票据诈骗罪,关键看行为人主观上是否明知且以骗取他人财物为目的。比如使用伪造、变造、或者作废的汇票、本票、支票,只有主观上“明知”才可能构成犯罪,如果确实不知道是伪造、变造或者作废的,则不构成本罪。司法实践中判断主观是否明知,要综合整个案件分析。 再说说哪些票据诈骗行为不构成犯罪。一般有这些情况:一是不知是伪造、变造、作废的金融票据而使用的;二是将他人的金融票据误认为是自己的金融票据而使用的;三是不知存款已不足而误签空头支票或者误签与其预留印鉴不符的支票的;四是签发汇票、本票时因过失而作错误记载的;五是不知是伪造、变造的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单而使用的等等。 法律依据方面,《刑法》第一百九十四条规定,有明知是伪造、变造、汇票、本票、支票而使用等情形,进行金融票据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会有相应刑罚。但如果符合前面说的不构成犯罪的情形,则不按犯罪论处。 相关概念: 票据诈骗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金融票据进行诈骗活动,骗取财物数额较大的犯罪行为。 金融票据:可流通转让的信用支付工具,如汇票、本票、支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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