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持票人将票据权利转让给他人的票据行为?
我手里有一些票据,现在想把票据权利转让给别人,不太清楚这种持票人把票据权利转让出去的行为在法律上到底是怎么定义的,想了解下这具体是什么行为,有啥规定和要求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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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票人将票据权利转让给他人的票据行为指的是票据背书转让。票据背书就是在票据背面或者粘单上记载有关事项并签章的行为,通过这种方式持票人能把票据权利转给他人。 从法律角度看,《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对票据背书转让有详细规定。票据背书必须是连续的,在形式上要符合规定,即转让票据的背书人与受让票据的被背书人在票据上的签章依次前后衔接。比如A把票据背书转让给B,B再转让给C,那么在票据上的签章顺序就得是A签章后B受让,接着B签章后C受让。 同时,背书人以背书转让票据后,就要承担保证其后手所持票据承兑和付款的责任。也就是说,如果后续票据出现问题不能承兑或者付款,背书人是要负责的。另外,背书记载‘委托收款’字样的,被背书人有权代背书人行使被委托的票据权利,但不得再以背书转让票据权利。还有,票据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原背书人对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保证责任。 所以,持票人进行票据权利转让时,要严格按照《票据法》的规定进行操作,保证票据背书的合法性和连续性,避免后续出现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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