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债权转让的外部效力?
我最近在处理一些经济事务,涉及到债权方面的问题。听说有个概念叫债权转让的外部效力,不太明白这到底是什么意思。想具体了解一下债权转让的外部效力是怎么定义的,它具体体现在哪些方面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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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转让的外部效力指的是债权转让行为在让与人、受让人与债务人之间所产生的法律效力。 首先,当让与人把债权全面转让出去后,就脱离了原来的合同关系。这时候,让与人不能再向债务人要求给付,债务人也不用再向原来的债权人履行债务啦。要是让与人还找债务人要给付,或者债务人还给原来的债权人履行债务,那就不符合规定了。这是为了保证债权转让后各方关系清晰明确,避免混乱。 其次,债权转让的受让人会成为新债权人或者共同债权人,有权利要求债务人向自己履行债务。这意味着债务人有了新的债权请求对象。 再者,债务人在接到债权转让通知后,如果之前对让与人有一些抗辩理由,在法律没有特别规定的情况下,同样可以对受让人主张这些抗辩。比如,债务人认为让与人交付的货物有质量问题,以此来抗辩不支付货款,在债权转让后,对新的受让人也能提出这个抗辩。 另外,债务人在接到债权转让通知时,如果对让与人也享有债权,并且债务人的债权先于转让的债权到期或者同时到期,那么债务人可以对受让人主张抵销。 相关法律依据是《民法典》第五百四十六条规定,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权转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是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第五百四十七条规定,债权人转让债权的,受让人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但是该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受让人取得从权利不因该从权利未办理转移登记手续或者未转移占有而受到影响。 相关概念: 债权转让:就是合同债权人把自己的债权全部或者部分转给第三人的行为。 抗辩:简单说就是一方针对另一方的请求或主张,提出的反对理由。 抵销:双方互负债务时,各以其债权充当债务的清偿,而使其债务与对方的债务在对等额内相互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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