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追诉权利的行使对象有哪些?
我手里有一张票据,现在想要行使追诉权,但不太清楚可以向哪些对象去行使。我不太懂法律,也不知道相关规定是怎样的,想了解一下在法律层面,票据追诉权利能对哪些人行使,希望得到详细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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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追诉权,简单来说,就是当持票人在法定情形下无法实现票据权利时,有权向票据债务人进行追索,要求其偿还票据金额及相关费用的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六十一条规定,汇票到期被拒绝付款的,持票人可以对背书人、出票人以及汇票的其他债务人行使追索权。汇票到期日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持票人也可以行使追索权:(一)汇票被拒绝承兑的;(二)承兑人或者付款人死亡、逃匿的;(三)承兑人或者付款人被依法宣告破产的或者因违法被责令终止业务活动的。 对于票据追诉权利的行使对象,具体包括以下几类: 首先是出票人。出票人是签发票据并将其交付给收款人的人。当票据得不到承兑或者付款时,持票人有权向出票人进行追索。因为出票人是票据的原始债务人,承担着保证票据得到兑付的责任。 其次是背书人。背书人是在票据背面或者粘单上记载有关事项并签章,将票据权利转让给他人的人。在票据流转过程中,背书人一旦在票据上签章,就意味着对其后手承担保证该票据得到承兑和付款的责任。所以当持票人行使追索权时,背书人也是被追索的对象之一。 再者是承兑人。承兑人是指在商业汇票上承诺并记载汇票到期日支付汇票金额的付款人。承兑人一旦承兑汇票,就成为了汇票的主债务人,当汇票到期时,承兑人有义务支付票款。如果承兑人拒绝付款,持票人就可以对其行使追索权。 最后是保证人。保证人为票据债务人提供保证的,与被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当被保证的票据债务人不能履行票据义务时,持票人可以向保证人行使追索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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