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恋爱期间男方给女方的钱能要回吗?

我在恋爱时给女方转了不少钱,有平时的红包,也有买礼物的花费。现在我们分手了,我想把这些钱要回来,不知道从法律角度能不能行得通,我该怎么做才好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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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恋爱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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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恋爱期间,男方给女方钱能否要回,需要分情况来看。 首先,我们要了解两个关键的法律概念,赠与和借贷。赠与就是一方把自己的财产无偿送给另一方,对方也接受了,这种情况下,财产的所有权就转移给受赠人了。借贷则是一方把钱借给另一方,双方形成了债权债务关系,借款人有义务还钱。 如果男方给女方的钱属于赠与性质,又可以细分为一般赠与和附条件赠与。一般赠与比如在情人节、生日等特殊日子送的红包、礼物,或者日常生活中的小额转账,这些通常被视为表达爱意的方式,属于一般赠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一旦赠与完成,赠与人就不能再要求返还。 而附条件赠与通常是与结婚等特定目的相关的。比如以结婚为前提,男方给女方的彩礼或者数额较大的财物。如果最终双方没有结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所以这种附条件赠与在条件不成就时,男方是可以要求返还的。 如果男方给女方的钱属于借贷性质,有借条、转账备注等证据能证明这是借款,那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五条规定,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男方有权要求女方还钱。 所以,恋爱期间男方给女方的钱能否要回,关键在于判断这笔钱的性质,同时要有相应的证据来支持自己的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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