患有不适合结婚的疾病,双方同意就能结婚吗?
我有不适合结婚的疾病,但是我和对象都愿意结婚。我不太清楚法律上对于这种情况是怎么规定的,不知道我们这种双方都同意的情况,能不能去登记结婚,想了解一下这方面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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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层面,对于患有不适合结婚的疾病,即便双方同意,也需要分情况来看是否可以结婚。 首先,从旧有的法律规定来说,以前《婚姻法》第七条明确规定,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禁止结婚。不过,2021年1月1日起《民法典》开始施行,《婚姻法》同时废止。《民法典》对于禁止结婚的情形做出了调整,不再将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作为禁止结婚的条件。也就是说,从《民法典》的角度,法律不再直接禁止患有特定疾病的人结婚。 但是,《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条规定,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这意味着,如果患有重大疾病,在结婚前要坦诚地告诉对方。要是隐瞒了病情,另一方在知晓后有权在规定时间内向法院申请撤销这段婚姻。所以,虽然现在法律不直接禁止患特定疾病者结婚,但保障另一方的知情权是很重要的。如果双方都清楚情况并且自愿结婚,法律是允许的,但必须建立在诚信告知的基础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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