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解书可以超出诉讼请求范围吗?
最近在处理一起民事纠纷,双方都有调解的意愿。但我想知道,如果最终达成调解协议,调解书的内容是否可以超出原先的诉讼请求范围?比如原告最初只要求赔偿损失,但调解时双方同意增加其他补偿条款,这样是否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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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解书是否可以超出诉讼请求范围,这个问题需要从法律规定的角度进行分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规定,调解协议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规定。这意味着,只要调解协议的内容符合法律规定,并且双方自愿达成一致,调解书的内容是可以超出原诉讼请求范围的。 在实际操作中,调解书的内容通常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法院主要起到确认和审查的作用。如果调解协议中增加了新的条款,这些条款必须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且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 此外,调解书一旦经法院确认并送达,即具有与判决书同等的法律效力。因此,调解书中的内容,包括超出原诉讼请求的部分,对双方当事人都有法律约束力。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调解协议中涉及的内容违反了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法院将不予确认。因此,在达成调解协议时,双方应确保所有条款的合法性,以避免调解书无效的情况发生。 总之,调解书可以超出诉讼请求范围,但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并且是双方自愿达成的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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