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媒体公告是否可以解除劳动关系?

我所在的公司,在没有提前跟我沟通的情况下,直接通过媒体公告说解除和我的劳动关系。我想知道公司这么做合法吗?媒体公告到底能不能用来解除劳动关系呢?我该怎么维护自己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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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劳动关系解除
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在探讨媒体公告是否可以解除劳动关系这个问题时,我们需要从多方面进行分析。首先,让我们来明确一下劳动关系解除的一般概念。劳动关系的解除是指劳动合同订立后,尚未全部履行以前,由于某种原因导致劳动合同一方或双方当事人提前消灭劳动关系的法律行为。一般情况下,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应当遵循一定的法定程序和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对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做出了明确规定。根据该法,用人单位在解除劳动合同时,需要有法定的理由,如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等。并且,用人单位应当将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通知工会(如果有工会组织的话),还需要向劳动者出具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 关于媒体公告这种方式,通常情况下,如果用人单位直接以媒体公告的形式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关系,可能不符合法律规定的程序。因为劳动者可能无法及时看到媒体公告,从而无法知晓自己的劳动关系已经被解除。根据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以书面形式直接送达职工本人;本人不在的,交其同住成年亲属签收。直接送达有困难的可以邮寄送达,以挂号查询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只有在受送达职工下落不明,或者用上述送达方式无法送达的情况下,方可公告送达,即张贴公告或通过新闻媒介通知。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也就是说,如果用人单位在能够通过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通知劳动者的情况下,却选择直接通过媒体公告解除劳动关系,这种做法很可能是不合法的。在这种情况下,劳动者可以通过劳动仲裁或者诉讼的方式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劳动仲裁机构或者法院认定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程序不合法,用人单位可能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比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支付赔偿金等。 所以,媒体公告在特定条件下可以作为解除劳动关系的一种送达方式,但不能随意使用。用人单位必须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条件来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关系,以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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