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亡人事故精神损害抚慰金是否可以不给?
我遇到了一起交通亡人事故,现在涉及到赔偿问题。我不太清楚精神损害抚慰金这方面的规定,想了解在这种交通亡人事故里,责任方有没有可能不给精神损害抚慰金啊?是在什么情况下可以不给,什么情况下必须给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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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交通亡人事故中,一般情况下,责任方是需要给受害人家属精神损害抚慰金的,但存在特殊情形可能不用给。 精神损害抚慰金,通俗来讲,就是给因为他人侵权行为,在精神上遭受痛苦的人一笔用来安抚精神创伤的钱。在交通亡人事故里,死者家属因为亲人突然离世,往往会遭受巨大的精神痛苦,这种情况下就可能涉及精神损害抚慰金赔偿。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当受害人或其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造成严重后果的,可以要求加害人给予精神损害抚慰金;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但未造成严重后果,受害人请求赔偿精神损失的,一般不支持。在交通亡人事故中,致人死亡显然属于较为严重的后果,死者近亲属通常是可以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的。 不过也有特殊情况,如果肇事机动车驾驶员受刑事制裁,受害人或者其近亲属要求驾驶人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不予支持;但要是驾驶人因执行职务或雇佣事务发生交通事故并受刑事制裁,受害人向其他责任人主张精神抚慰金的,则应予支持 。 此外,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数额,一般确定在5万元以内,损害特别严重的,可以在5万元基础上适当提高,具体会综合事故责任划分、当地经济水平等多种因素由法院判定。 相关概念: 精神损害抚慰金:是指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因受害人的生命权、健康权等人格权利益遭受不法侵害,导致肉体和精神痛苦等而依法要求侵害人赔偿的精神抚慰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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