诈骗情节轻微的是否可以不起诉?
最近遇到一个诈骗相关的案子,诈骗行为情节比较轻微,想知道这种情况下法律上到底能不能不起诉。具体想了解下判断不起诉的标准以及相关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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诈骗情节轻微的,在符合一定条件时可以不起诉。 首先,从法律概念上来说,“不起诉”是指检察机关对刑事案件进行审查后,认为不具备起诉条件或不适宜提起公诉,从而不将案件移送法院审判的一种决定。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在诈骗案件中,如果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检察机关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此外,即使行为构成犯罪,但如果犯罪嫌疑人具有一些从轻、减轻情节,比如犯罪嫌疑人主动坦白罪行、如实交代犯罪事实、自愿退还不法所得、向受害人全面赔偿损失、以及力所能及地协助有关部门逮捕其他涉嫌犯罪的人员等,检察机关综合权衡各种因素后,认为不起诉更有利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或者有利于犯罪嫌疑人体面地重新回归社会生活,也可能作出不起诉的决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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