鉴定为轻伤是否可以不立案?


当发生人身伤害事件,伤情被鉴定为轻伤时,一般会涉及到刑事法律程序,但在某些特定情形下,是可以不立案的。下面从不同方面为你详细解释。 首先,我们要了解轻伤在法律中的定义和涉及的罪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致人轻伤的,构成故意伤害罪。也就是说,通常情况下,一旦伤情鉴定为轻伤,加害方的行为可能涉嫌故意伤害罪,公安机关应按照刑事案件进行立案侦查。 不过,也存在可以不立案的情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举例来说,如果伤害行为是因为双方在日常生活中的小摩擦引发,且加害方主观恶性较小,事后积极赔偿并取得了受害方的谅解,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有可能不被认为是犯罪,公安机关可以决定不立案。另外,如果案件已经过了法律规定的追诉时效期限,比如轻伤案件的追诉时效为五年,如果从伤害行为发生之日起已经超过五年,也不会再立案追究。 还有一种情况是刑事和解。根据《公安机关办理伤害案件规定》,对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故意伤害致人轻伤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诚悔罪,通过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方式获得被害人谅解,被害人自愿和解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和解。对于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公安机关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从宽处理的建议。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从宽处罚的建议;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对被告人从宽处罚。如果在侦查阶段,双方达成和解,公安机关也可能根据具体情况决定不立案。 综上所述,鉴定为轻伤在符合法律规定的特定情形下是可以不立案的。但具体是否立案,需要由司法机关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进行判断和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