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未成年人可以判死刑吗?
我是一个孩子家长,最近了解到未成年人犯罪相关法律知识。我想知道,如果未成年人犯罪经过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在法律上能不能对其判处死刑呢?我很关心这方面的规定,希望能有清晰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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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法律中,对于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未成年人,是绝对不可以判处死刑的。 首先,我们来解释一下“未成年人”这个概念。在法律里,未成年人指的是未满十八周岁的自然人。未成年人由于其身心发育尚未成熟,认知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相对较弱,所以法律对他们有特殊的保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这里所说的“不适用死刑”,包括不适用死刑立即执行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也就是说,不管犯罪情节多么严重,只要犯罪人在犯罪时是未成年人,就不能对其判处死刑这种刑罚。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只是解决了未成年人严重犯罪后是否要追究刑事责任的问题,但并不影响“未成年人不适用死刑”这一法律规定的适用。所以,即便未成年人犯罪经过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也不会被判处死刑。这一规定体现了我国法律对未成年人的特殊保护和人道主义精神,旨在给未成年人改过自新的机会,帮助他们重新回归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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