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踪人的财产能否作为遗产处理?


在探讨失踪人的财产能否作为遗产处理这个问题之前,我们需要先明确失踪和死亡在法律上的不同概念。失踪,指的是自然人离开自己的住所,下落不明,其生死状态处于不确定的情况。而死亡在法律上分为自然死亡和宣告死亡。自然死亡就是生命体征的终结,宣告死亡则是通过法定程序,由人民法院对具备一定条件的失踪人,依法宣告其死亡的法律制度。 我国《民法典》第四十六条规定,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该自然人死亡:(一) 下落不明满四年;(二) 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满二年。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自然人不可能生存的,申请宣告死亡不受二年时间的限制。也就是说,在满足这些条件下,利害关系人可以向法院申请宣告失踪人死亡。 当一个人被宣告死亡后,其财产才可以按照遗产进行处理。《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一条规定,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这里的死亡就包括宣告死亡。在宣告死亡后,失踪人的财产就会按照法定继承、遗嘱继承等方式进行分配。 然而,如果仅仅是失踪,而没有经过法定程序宣告死亡,那么失踪人的财产不能作为遗产处理。根据《民法典》第四十二条规定,失踪人的财产由其配偶、成年子女、父母或者其他愿意担任财产代管人的人代管。代管有争议,没有前款规定的人,或者前款规定的人无代管能力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的人代管。财产代管人应当妥善管理失踪人的财产,维护其财产权益。失踪人所欠税款、债务和应付的其他费用,由财产代管人从失踪人的财产中支付。财产代管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失踪人财产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综上所述,在没有经过法定程序宣告失踪人死亡之前,失踪人的财产不能作为遗产处理,而是应由财产代管人进行管理。只有当失踪人被依法宣告死亡后,其财产才会按照遗产继承的相关法律规定进行分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