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市级缴纳的公积金可以报销市区内的发票吗?
我在市级缴纳了公积金,最近在市区内产生了一些费用,拿到了相关发票,想问问这些市区内的发票能不能用我在市级缴纳的公积金来报销呀?不太清楚公积金使用和报销发票这块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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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要明确的是,公积金全称为住房公积金,它是一种住房保障制度,是职工按规定存储起来的专项用于住房消费支出的个人住房储金。 公积金的使用范围是有明确规定的。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五条规定,住房公积金应当用于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也就是说,公积金主要是围绕住房相关的用途来使用的。 从报销发票的角度来看,一般情况下,市区内的普通发票所涉及的消费内容如果与住房无关,是不能用公积金来报销的。比如日常的餐饮发票、购物发票等,这些都不在公积金的使用范围内。 如果是与住房相关的发票,像购买自住住房时产生的购房发票、建造自住住房时的建筑材料发票、大修自住住房时的维修发票等,在符合公积金提取条件的情况下,是可以通过申请公积金提取来使用公积金的。通常需要职工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单位审核通过后,开具提取证明,职工再持提取证明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会在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提取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支付手续。 所以,单纯说在市级缴纳公积金能否报销市区内的发票,关键要看发票所对应的消费是否属于公积金规定的使用范围。如果与住房无关,那是无法用公积金来报销的;若与住房相关且符合提取条件,则可以按规定申请提取公积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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