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新签订劳动合同是否可以约定试用期?
我之前和公司签的劳动合同到期了,现在公司要和我重新签订劳动合同,还说要再约定一个试用期。我不太明白,重新签合同还要约定试用期合理吗?想了解下法律上是怎么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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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讨论重新签订劳动合同能否约定试用期这个问题之前,我们先明确一下试用期的概念。试用期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为相互了解、选择而约定的不超过六个月的考察期。在这段时间内,双方可以进一步了解彼此是否符合自己的要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这是法律的明确规定,其目的在于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防止用人单位滥用试用期来侵犯劳动者的利益。 当重新签订劳动合同时,从法律角度来看,因为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是同一主体,之前已经有过劳动合同关系,也就意味着已经有过一次试用期的约定机会了。所以,按照法律规定,就不能再次约定试用期。 举个例子,如果劳动者小王在A公司工作,第一次签订劳动合同的时候约定了试用期,之后劳动合同到期,A公司和小王重新签订劳动合同,此时公司就不能再以重新签订合同为由,再次约定试用期。如果用人单位违反规定与劳动者再次约定试用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三条规定,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已经履行的,由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按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综上所述,重新签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劳动者遇到此类情况,要清楚自己的权益,运用法律武器来维护自身的合法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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