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协议离婚后,无过错方是否能另行提出精神赔偿?

我和前夫协议离婚了,离婚时没提精神赔偿的事儿。现在想想,婚姻里他有过错让我精神受了很大伤害。我就想问问,协议离婚之后,我作为无过错方还能不能再去要求他给我精神赔偿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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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离婚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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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协议离婚后,无过错方是有可能另行提出精神赔偿的,但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 首先,我们要了解精神损害赔偿的基本概念。精神损害赔偿是指在民事主体因其人身权利受到不法侵害,使其人格利益和身份利益受到损害或遭受精神痛苦时,要求侵权人通过财产赔偿等方法进行救济和保护的民事法律制度。在婚姻关系中,如果一方存在法定的过错行为,给另一方造成精神痛苦,无过错方有权要求过错方给予精神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二)与他人同居;(三)实施家庭暴力;(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五)有其他重大过错。这里的损害赔偿就包括了精神损害赔偿。 对于协议离婚后无过错方另行提出精神赔偿的情况,要考虑几个方面。一方面,如果在协议离婚时,无过错方已经明确表示放弃损害赔偿请求,那么之后再提出,法院一般是不予支持的。这是因为当事人已经对自己的权利进行了处分。另一方面,如果无过错方在协议离婚时并不知道对方存在过错行为,或者虽然知道但在离婚协议中未涉及损害赔偿问题,那么在离婚后一年内,无过错方是可以向法院另行起诉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 在实践中,无过错方需要提供充分的证据来证明对方存在法定的过错行为,以及该行为给自己造成了精神损害。证据可以包括报警记录、医院的诊断证明、证人证言等。只有在证据充分的情况下,法院才会支持无过错方的精神损害赔偿请求。 总之,协议离婚后无过错方在符合法定条件的情况下是可以另行提出精神赔偿的,但要注意时间限制和证据的收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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