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监视居住管理不到位民警会被追责吗?

我了解到监视居住是一种法律措施。最近我知道有个案件里民警对监视居住管理好像不太到位。我就想弄明白,在这种情况下,按照法律规定,民警会不会被追究责任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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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监视居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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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视居住管理不到位民警是会被追责的。监视居住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责令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一定期限内不得离开指定的区域,并对其行动加以监视的强制方法。这一措施的目的是为了保证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同时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民警在监视居住的管理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需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执行。如果民警在执行监视居住的过程中管理不到位,可能会导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规定,甚至影响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人民警察不得有玩忽职守,不履行法定义务的行为。第四十八条规定,人民警察有本法第二十二条所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行政处分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对受行政处分的人民警察,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降低警衔、取消警衔。对违反纪律的人民警察,必要时可以对其采取停止执行职务、禁闭的措施。 此外,《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也对民警在执法过程中的失职行为作出了明确的处分规定。其中第十二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一)对依法应当办理的受理案件、立案、撤销案件、提请逮捕、移送起诉等事项,无正当理由不予办理的;(二)对管辖范围内发生的应当上报的重大治安案件、刑事案件、特大道路交通事故和群体性或者突发性事件等隐瞒不报或者谎报的;(三)在勘验、检查、鉴定等取证工作中严重失职,造成无辜人员被处理或者违法犯罪人员逃避法律追究的;(四)因工作失职造成被羁押、监管等人员脱逃、致残、致死或者其他不良后果的;(五)在值班、备勤、执勤时擅离岗位,造成不良后果的;(六)不履行办案协作职责造成不良后果的;(七)在执行任务时临危退缩、临阵脱逃的。如果民警在监视居住管理中存在类似失职行为,同样会受到相应的纪律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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