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视居住执行机关有哪些具体规定?
我涉及一个案子,现在相关部门说要对我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我不太清楚这方面的规定,想知道监视居住执行机关有啥具体规定,比如哪个机关来执行,执行过程中有啥要求,我该配合做些什么等。
展开


监视居住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规定期限内不得离开住处或指定居所,并对其行动加以监视的强制方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四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符合逮捕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监视居住:(一)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三)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四)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的;(五)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对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出保证人,也不交纳保证金的,可以监视居住。 而关于执行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六条明确规定,监视居住由公安机关执行。也就是说,不管监视居住的决定是由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作出的,最终都是交由公安机关来具体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执行机关可以采取电子监控、不定期检查等监视方法对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监视居住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在侦查期间,可以对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的通信进行监控。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一系列规定,比如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执行监视居住的处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会见他人或者通信等。如果违反这些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逮捕;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

法律公园专业律师
平台专业律师
去咨询
去咨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