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视居住属于限制还是剥夺人身自由?
我因涉嫌一起案件,被司法机关采取了监视居住措施。我不太清楚这对我的人身自由影响程度到底如何,它到底是限制了我的人身自由,还是直接剥夺了我的人身自由呢?想了解一下这方面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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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视居住是一种刑事强制措施,它属于限制人身自由而非剥夺人身自由。 限制人身自由和剥夺人身自由是两个不同的概念。限制人身自由是指在一定程度和范围内对公民的行动自由进行约束,但公民仍然享有部分自由权利;而剥夺人身自由则是指完全剥夺公民的行动自由,将其关押在特定场所,使其失去自主活动的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规定,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执行监视居住的处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会见他人或者通信;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身份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由此可见,被监视居住的人虽然其活动范围和某些行为受到了一定限制,但他们仍然可以在执行监视居住的处所内进行相对自由的活动,并没有被完全剥夺人身自由。 此外,与剥夺人身自由的刑事拘留、逮捕等强制措施相比,监视居住在限制程度上相对较轻。刑事拘留和逮捕通常是将犯罪嫌疑人关押在看守所等场所,他们的行动完全受到控制。而监视居住则是让犯罪嫌疑人在自己的住所或者指定的居所内居住,在一定程度上保留了其生活的相对便利性和自主性。 综上所述,监视居住是对人身自由的一种限制措施,而非剥夺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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