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时监视居住的程序是怎样的?

我涉及一个刑事案件,听说可能会被监视居住。我不太清楚公安机关在办理刑事案件时,对监视居住是怎么操作的。比如是怎么决定要监视居住的,后续又有哪些流程,会不会影响我的日常生活等,希望了解具体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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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监视居住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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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视居住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规定期限内未经批准不得离开住处或指定居所,并对其行动加以监视的强制方法。 首先,关于适用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四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符合逮捕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监视居住:(一)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三)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四)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的;(五)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对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出保证人,也不交纳保证金的,可以监视居住。 其次,程序启动。一般由承办案件的司法工作人员提出意见,报部门负责人审核,经领导批准后,制作监视居住决定书。监视居住决定书应写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姓名、住址等身份状况,被监视居住人应遵守的事项和违反规定的法律后果,执行机关的名称等内容,并向被监视居住人宣布。 然后,执行环节。监视居住由公安机关执行。公安机关可以指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处或指定居所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执行机关可以采取电子监控、不定期检查等监视方法对被监视居住人遵守监视居住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在侦查期间,可以对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的通信进行监控。 最后,解除监视居住。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在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解除监视居住。解除监视居住,应当及时通知被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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