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承认的事实,上诉法院可以不承认吗?
我最近遇到了仲裁相关的事儿,仲裁的时候已经承认了某些事实,但现在对结果不满意。想知道这种情况下,如果上诉到法院,法院会不会不承认之前仲裁时承认的事实呢?希望能了解下具体的法律规定和相关案例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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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情况下,仲裁承认的事实,上诉法院通常会予以承认,但也存在特殊情形。 首先,仲裁实行一裁终局的制度。根据《仲裁法》第九条规定,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也就是说,正常情况下仲裁的裁定具有终局性。不过,当裁决被人民法院依法裁定撤销或者不予执行时,当事人就该纠纷可以双方重新达成的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其次,从证据和事实认定角度来看,仲裁承认的事实有庭审笔录,且当事人签字确认,仲裁裁决书也会记载相关事实。起诉到法院后,法院会以仲裁庭审笔录记载的事实和仲裁裁决书作为证据进行庭审和判决。例如,在一些劳动争议案件中,公司在仲裁庭审过程中当庭确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之后上诉又否认该事实,这违反了民事诉讼中有关诚实信用和禁止反言的原则,且若未提供充分相反的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法院通常不会采纳。 此外,在劳动纠纷案件中,当事人在劳动仲裁程序中认可的证据,在劳动争议诉讼中,经审判人员在庭审中说明后,视为质证过的证据。如果认可方在诉讼阶段又对前述认可的证据提出不同意见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必要时责令其提供相应证据,再结合当事人的诉讼能力、证据和案件的具体情况进行审查。理由成立的,可以列入争议焦点进行审理。 总之,仲裁承认的事实法院一般会承认,但如果出现法定的特殊情况,比如仲裁裁决被撤销、当事人能说明合理理由并提供相应证据等,法院会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审查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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