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中公证过的赠与合同是否可以撤销?
我之前和别人签了一份赠与合同,还去做了公证。但现在因为一些特殊情况,我不想履行这个赠与了。我想知道,按照民法典的规定,这种已经公证过的赠与合同还能不能撤销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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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探讨民法典中公证过的赠与合同是否可撤销这个问题之前,我们先了解一下赠与合同的概念。赠与合同就是赠与人把自己的财产无偿送给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的合同。 一般来说,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但是,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规定,赠与人不享有任意撤销权,也就是不能随便说不赠与就不赠与了。这是因为公证赋予了赠与合同更强的法律效力和稳定性,是对当事人意思表示的一种强化确认。 不过,也存在一些特殊情况,即使赠与合同经过了公证,赠与人依然可以撤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三条,如果受赠人有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这三种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此外,若赠与人的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或者家庭生活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六条,也可以不再履行赠与义务。但这和前面的撤销赠与有所不同,这里是不再继续履行未履行部分的赠与,对于已经履行的部分不能要求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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