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票进项不够时可以用油票抵扣吗?


在探讨开票进项不够时能否用油票抵扣这个问题之前,我们先了解几个重要的法律概念。首先是进项税额,它指的是纳税人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简单来说,就是你在采购过程中已经缴纳的增值税。而抵扣,就是用进项税额来冲减你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时需要缴纳的销项税额,从而减少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金额。 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纳税人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下列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二)从海关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三)购进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1%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进项税额计算公式:进项税额=买价×扣除率;(四)自境外单位或者个人购进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境内的不动产,从税务机关或者扣缴义务人取得的代扣代缴税款的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对于油票能否用于抵扣,关键在于其是否符合上述法律规定的抵扣条件。如果企业真实发生了与生产经营相关的用油业务,并且取得了合法有效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那么对应的油票进项税额是可以抵扣的。例如,企业拥有用于生产运输的车辆,这些车辆在运营过程中消耗的汽油,企业取得了加油站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这种情况下的油票进项税额就可以正常抵扣。 然而,如果企业并没有实际发生用油业务,或者取得的油票与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无关,仅仅是为了弥补进项不足而获取油票进行抵扣,这种行为是不合法的,属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假抵扣进项税额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或者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所以,开票进项不够时,不能一概而论地说可以用油票抵扣。只有在油票与企业真实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关,并且取得合法有效凭证的情况下,才能够按照规定进行抵扣。企业应当严格遵守税收法律法规,确保税务处理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