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一被处罚人能否同时提出保证人和交纳保证金?
我因为一些事面临处罚,听说可以通过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来处理。我在想,能不能既提出保证人,又交纳保证金呢?这样是不是能更稳妥一些,想了解下法律上对于这种情况是怎么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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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治安管理相关法律体系中,对于同一被处罚人能否同时提出保证人和交纳保证金这一问题,有着明确的规定。首先,我们需要了解几个重要的法律概念。保证人和保证金是在治安管理处罚中,为了保障被处罚人能够遵守相关规定,顺利履行处罚决定而设立的两种保障措施。保证人是指以自己的信誉和能力,保证被处罚人在规定的期限内遵守相关要求的自然人;而保证金则是被处罚人向公安机关交纳一定数额的金钱,作为其遵守规定的一种担保。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被处罚人不服行政拘留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可以向公安机关提出暂缓执行行政拘留的申请。公安机关认为暂缓执行行政拘留不致发生社会危险的,由被处罚人或者其近亲属提出符合本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条件的担保人,或者按每日行政拘留二百元的标准交纳保证金,行政拘留的处罚决定暂缓执行。从这条规定可以看出,法律明确规定是“提出符合条件的担保人,或者按标准交纳保证金”,这里使用的“或者”一词,表明这两种方式是选择性的,而不是可以同时使用的。 法律之所以这样规定,主要是出于避免保障措施重复以及保障法律实施的公平性和效率性考虑。如果允许被处罚人同时采用两种方式,可能会导致保障措施的过度叠加,增加被处罚人的负担,也不符合法律简洁、合理的原则。因此,同一被处罚人不能同时提出保证人和交纳保证金来暂缓执行行政拘留处罚决定。如果在实际操作中,被处罚人同时提供了保证人和交纳了保证金,公安机关会按照法律规定,选择其中一种符合规定的方式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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