享有抚养权一方,对方可以有探视权吗?
我离婚后孩子抚养权归我,但孩子爸爸经常要求来看孩子,我不太想让他频繁接触孩子。我想知道从法律角度讲,他是不是有探视孩子的权利呢?我能不能拒绝他的探视请求?
展开


在离婚后子女抚养的问题中,关于享有抚养权一方,另一方是否可以有探视权,这是有明确法律规定的。 首先,我们来解释一下探视权的概念。探视权,也被称为探望权,它是指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一方享有的与未成年子女探望、联系、会面、交往、短期共同生活的权利。通俗来讲,就是不跟孩子一起生活的那一方,有权利去看望孩子,和孩子相处一段时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这就意味着,一般情况下,享有抚养权的一方不能随意拒绝对方探视孩子。对方有探视的权利,而享有抚养权的一方有协助的义务。比如,双方可以协商好探视的时间、地点和方式。如果双方无法达成一致协议,那么可以请求法院来判决。 不过,也存在特殊情况。如果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的探视行为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比如其有吸毒、暴力等不良行为,可能会对孩子造成伤害,那么这种情况下,享有抚养权的一方可以向法院提出申请,由法院依法中止对方的探望权。当中止的事由消失后,比如对方改正了不良行为,不再对孩子的身心健康造成威胁,那么对方的探望权应当恢复。 总之,通常情况下,享有抚养权一方不能剥夺对方的探视权,但在符合法定条件时,可以通过合法途径来维护孩子的权益。

法律公园专业律师
平台专业律师
去咨询
去咨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