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取得合作社开具的普通发票是否可以抵扣?

我从合作社取得了普通发票,不清楚在税务方面这张发票能不能用来抵扣。我不太懂税务抵扣的规则,想知道这种情况下能不能抵扣,有哪些条件和依据。希望能了解相关法律规定和具体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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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探讨取得合作社开具的普通发票是否可以抵扣之前,我们需要先明确几个重要的税务概念。 增值税抵扣,简单来说,就是纳税人在缴纳增值税时,可以将购进货物、劳务、服务等所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从当期销项税额中扣除。这意味着企业在经营过程中,购进环节支付的增值税可以在销售环节应缴纳的增值税中进行抵减,从而减少实际缴纳的税款。而普通发票和专用发票是发票的两种常见类型,专用发票通常是可以用于抵扣的,普通发票一般情况下不能抵扣,但存在一些特殊情形。 对于取得合作社开具的普通发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纳税人购进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9%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进项税额计算公式为:进项税额 = 买价×扣除率。同时,《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规定,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或者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的农产品,按照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业产品,视同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也就是说,如果取得的合作社开具的普通发票是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业产品,购买方可以按照上述规定进行抵扣。例如,甲企业从某合作社取得了销售自产农产品的普通发票,发票上注明买价为10000元,甲企业可以计算抵扣的进项税额为10000×9% = 900元。但如果合作社销售的不是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业产品,或者发票不符合规定等情况,就不能进行抵扣。 所以,取得合作社开具的普通发票在符合特定条件下是可以抵扣的。关键在于合作社销售的是否为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业产品,以及是否符合相关的税收政策规定。企业在进行抵扣操作时,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准确计算进项税额,避免税务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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