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让与后,原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还可以再要求吗?
我把自己的债权转让给了别人,也通知了债务人。但债务人不知情,还是把钱还给了我。现在新的债权人找债务人要钱,债务人就想知道,他已经向我履行过债务了,新债权人再要求他履行,他能不能拒绝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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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探讨债权让与后原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能否再次被要求这个问题之前,我们先来了解一下债权让与的基本概念。债权让与,简单来说,就是债权人把自己拥有的债权转让给别人。打个比方,张三借给李四 1000 元,张三就是债权人,李四是债务人。后来张三把这 1000 元的债权转让给了王五,这就是债权让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四十六条规定,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也就是说,债权让与要对债务人产生效力,必须通知债务人。就像上面的例子,张三把债权转让给王五后,得告诉李四,不然李四还是只认张三是债权人。 在债权让与通知到达债务人之后,债务人就应该向新的债权人履行债务。如果债务人还是向原债权人履行,一般情况下是不能产生债务消灭的效果的。因为从法律规定来看,债务人有义务按照新的债权归属来履行。例如,李四在知道张三把债权转让给王五后,还是把钱还给了张三,那么王五仍然可以要求李四还钱,李四不能以已经向张三还钱为由拒绝。 不过,也存在特殊情况。如果债务人是因为不知道债权已经让与,而且有合理的理由相信自己是在向真正的债权人履行,比如原债权人欺骗债务人说债权没有转让,那么债务人的履行可能会被认定为有效。但这种情况下,原债权人就构成不当得利,新债权人可以要求原债权人返还这部分款项。 总的来说,债权让与后,债务人通常应该向新债权人履行债务。如果原债务人向原债权人履行了,在没有特殊合理理由的情况下,新债权人仍有权要求债务人再次履行,债务人不能拒绝。债务人可以通过法律途径向原债权人主张返还不当得利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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