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代表诉讼其他股东是否可以参加?


股东代表诉讼,简单来说,就是当公司的合法权益受到不法侵害,而公司却怠于起诉时,符合法定条件的股东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代表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 关于其他股东是否可以参加股东代表诉讼,在法律上是有明确规定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第二十三条规定,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依据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的,应当列公司为原告,依法由监事会主席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代表公司进行诉讼。董事会或者不设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董事依据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对监事提起诉讼的,或者依据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三款规定对他人提起诉讼的,应当列公司为原告,依法由董事长或者执行董事代表公司进行诉讼。 第二十四条规定,符合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条件的股东,依据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直接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他人提起诉讼的,应当列公司为第三人参加诉讼。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符合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条件的其他股东,以相同的诉讼请求申请参加诉讼的,应当列为共同原告。 这意味着,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只要符合条件的其他股东,以相同的诉讼请求申请参加股东代表诉讼,是可以被列为共同原告从而参加诉讼的。这一规定主要是为了保障股东的合法权益,让更多关心公司利益的股东能够参与到维护公司权益的诉讼中来。如果其他股东不符合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那么通常就不能以共同原告的身份参加诉讼。此外,即使不能作为共同原告参加,其他股东也可以通过关注诉讼进展、向参与诉讼的股东提供相关信息等方式,间接参与到股东代表诉讼所涉及的公司权益维护事务中。 所以,对于股东代表诉讼,其他股东在符合一定条件和程序的情况下,是能够参加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