约定管辖是否属于选择管辖?
我在和别人签订合同的时候,里面有约定管辖的条款。我不太清楚约定管辖和选择管辖之间的关系,想知道约定管辖是不是就属于选择管辖呢?这种约定在法律上是怎么规定的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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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定管辖和选择管辖是两个在民事诉讼中经常涉及的概念。首先来解释一下什么是约定管辖。约定管辖指的是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通过书面协议,从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中选择一个来管辖他们之间的纠纷。简单来说,就是当事人自己商量好一旦发生纠纷去哪个法院打官司。 选择管辖则是指依照法律规定,对同一案件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时,当事人可以选择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例如,在侵权纠纷中,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的法院都有管辖权,那么原告就可以在这两个法院中选择一个来起诉。 从法律依据来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而对于选择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 约定管辖是当事人基于意思自治原则,通过协议预先确定管辖法院;而选择管辖是在法律规定的多个有管辖权的法院中,由当事人在纠纷发生后进行选择。所以,约定管辖并不属于选择管辖,它们是两种不同的确定管辖法院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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