约定管辖和一般管辖哪个具有优先性?
我和别人签订了合同,里面约定了管辖法院。但后来出了事,我了解到按一般管辖的规则,应该由另一个法院管。现在我就想知道,在这种情况下,是之前约定的管辖优先,还是一般管辖优先呢?
展开


在法律实践中,约定管辖和一般管辖是确定案件管辖权时的两个重要概念。下面为你详细解释二者的含义,并说明哪个具有优先性。 约定管辖,也叫协议管辖,是指双方当事人在纠纷发生之前或之后,通过书面协议的方式,自行约定解决他们之间纠纷的管辖法院。这体现了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也就是当事人可以按照自己的意愿来选择管辖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一般管辖则是指法律根据案件的性质、当事人的住所地等因素,直接规定的管辖法院。通常情况下,民事诉讼采取“原告就被告”的原则,即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这是法律为了方便当事人诉讼和法院审理案件而做出的一般性规定。 关于二者的优先顺序,约定管辖具有优先性。只要当事人之间的约定管辖符合法律规定,也就是约定的法院是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法院,并且不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那么在发生纠纷时,就应当按照约定管辖来确定管辖法院。这是因为约定管辖尊重了当事人的自主意愿,体现了契约精神。只有在没有约定管辖或者约定管辖无效的情况下,才会适用一般管辖的规则。

法律公园专业律师
平台专业律师
去咨询
去咨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