约定某市人民法院管辖是否明确?
我和别人签合同的时候,在合同里约定了由某市人民法院来管辖可能出现的纠纷。但是现在有点担心,不知道这样的约定算不算明确呢?会不会因为不明确,到时候真有纠纷了,法院不受理或者管辖权出问题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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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中,管辖是指各级法院之间以及不同地区的同级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商事案件、知识产权案件及其他各类案件的职权范围和具体分工。约定管辖则是当事人通过协议,自行约定解决纠纷的管辖法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一般来说,仅约定“某市人民法院管辖”通常会被认为是不明确的。因为一个市往往存在多个不同级别的法院,比如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和高级人民法院,同时还可能存在不同区域的基层法院。这样的约定无法确切知晓当事人具体指向哪一个法院,容易引发管辖权的争议。 例如,如果没有进一步明确是某市的哪个基层法院,还是中级法院等,一旦发生纠纷,双方可能就到底由哪个具体的法院来审理产生分歧。在司法实践中,这样不明确的约定可能会导致约定管辖无效,从而按照法定管辖的规则来确定管辖法院。法定管辖通常是根据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等因素来确定。所以,为了避免管辖权的不确定性和纠纷,在约定管辖时,最好明确具体的法院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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