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条款是否能对抗专属管辖?
我和别人签了合同,里面有仲裁条款,但这个纠纷涉及到专属管辖的范围。我不太清楚这种情况下,之前约定的仲裁条款还有没有用,是按仲裁条款来处理,还是得遵循专属管辖的规定呢?我想了解一下这方面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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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探讨仲裁条款能否对抗专属管辖这个问题之前,我们先来明确一下仲裁条款和专属管辖的概念。仲裁条款是指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将可能发生的争议提交仲裁机构进行裁决的条款。这就好比双方提前商量好,要是以后有了矛盾,就找一个大家都认可的“裁判”(仲裁机构)来评理。专属管辖则是法律规定某些特定类型的案件只能由特定的法院管辖,其他人不能管。这是为了保证这些特殊案件能够得到专业、合适的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的规定,仲裁实行自愿原则,当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应当双方自愿,达成仲裁协议。只要仲裁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内容合法,它就是有效的。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了专属管辖的案件范围。一般来说,专属管辖是针对诉讼而言的,是法院管辖的一种特殊规定。 仲裁和诉讼是两种不同的争议解决方式。当存在有效的仲裁条款时,意味着双方已经达成了将争议提交仲裁的合意。专属管辖主要是约束法院的管辖权,并不直接影响仲裁条款的效力。也就是说,仲裁条款和专属管辖所调整的范围不同。所以,在通常情况下,有效的仲裁条款是可以排除法院的管辖,包括专属管辖的。因为双方选择了仲裁这种方式来解决纠纷,就应该按照约定来进行。 不过,也存在一些特殊情况。如果仲裁条款本身存在无效的情形,比如没有采用书面形式、约定的仲裁事项超出法律规定的仲裁范围、或者仲裁协议对仲裁事项或者仲裁委员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并且达不成补充协议的,那么这个仲裁条款就可能不被认可。在这种情况下,就不能用它来对抗专属管辖了。此外,如果一方当事人在首次开庭前未对人民法院受理该案提出异议的,视为放弃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可以继续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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