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及破产企业时管辖的约定是否有效?
我有 个业务和一家破产企业有关,之前签合同有管辖约定。现在对方说企业破产了,这个管辖约定不算数。我不太确定,想知道在涉及破产企业的情况下,之前合同里的管辖约定到底还有没有效,该以哪个法院管辖为准呢?
张凯执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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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涉及破产企业的案件中,管辖约定的效力问题需要分情况来看。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什么是管辖约定。管辖约定就是合同双方在签订合同时,约定一旦发生纠纷,由哪个法院来处理这个案件。这其实是双方提前对纠纷解决的法院进行的一种自主选择,目的是为了在纠纷发生时明确管辖法院,减少争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这一规定主要是为了方便对破产企业的统一管理和清算,提高破产程序的效率。也就是说,当企业进入破产程序后,大部分和该破产企业相关的民事诉讼,都要由受理破产申请的法院来管辖。
那么管辖约定在这种情况下是否还有效呢?如果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当事人依据事先约定的管辖条款向约定的法院提起诉讼,并且该法院已经受理了案件,那么这种情况下,管辖约定是有效的,案件会继续在约定的法院进行审理。但如果是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才提起的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那么不管之前合同里有没有管辖约定,都要按照《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
所以,涉及破产企业时管辖约定是否有效不能一概而论,要根据具体的时间节点和案件情况来判断。如果在破产申请受理前已经按照约定管辖进入了诉讼程序,约定管辖有效;如果是在破产申请受理后,就需遵循《企业破产法》的规 定,由受理破产申请的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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