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受理破产后仲裁协议是否还能使用?

我公司进入破产程序了,之前和合作方有仲裁协议。现在不确定在破产受理后,这个仲裁协议还有没有效,还能不能按照协议约定的方式去解决可能出现的纠纷,想知道法律上对此是怎么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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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企业破产程序中,关于受理破产后仲裁协议是否还能使用这一问题,需要从多方面进行分析。 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仲裁协议的概念。仲裁协议是指双方当事人自愿将他们之间已经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的争议提交仲裁解决的书面协议。它就像是双方提前商量好,一旦有了纠纷,就找仲裁机构来评判是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相关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但这里规定的是民事诉讼,而仲裁和诉讼是两种不同的纠纷解决方式。 从法律原理上来说,仲裁协议具有独立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规定,仲裁协议独立存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或者无效,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企业进入破产程序,并不等同于企业主体资格的消灭,也不能直接导致仲裁协议失效。 也就是说,一般情况下,受理破产后仲裁协议仍然是有效的。当破产企业与另一方当事人之间就相关事项存在争议时,如果双方之间有有效的仲裁协议,那么依然可以按照仲裁协议的约定将争议提交仲裁解决。不过,在实际操作中,可能会受到一些破产程序的影响。例如,仲裁程序的进行可能需要考虑破产管理人的参与、破产财产的分配等因素,但这并不否定仲裁协议本身的有效性和可执行性。 所以,总体而言,受理破产后仲裁协议通常还是能用的,但在具体实施过程中要结合破产程序的相关规定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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