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受理后是否可以进行仲裁?
我公司申请了破产,现在已经被法院受理了。但之前和另一家公司有合同纠纷,当时合同里约定了仲裁条款。我想知道在公司破产受理后,还能不能按照约定去申请仲裁解决这个纠纷呢?有点拿不准,希望懂法律的朋友给讲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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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企业破产受理后,是可以进行仲裁的。下面从不同方面为你详细解释。首先,仲裁是一种争议解决方式,双方当事人根据事先或事后达成的仲裁协议,将争议提交给仲裁机构进行裁决。仲裁具有自愿性、专业性、灵活性等特点,和诉讼一样,是解决纠纷的重要途径。当企业进入破产程序后,涉及该企业的未决诉讼、仲裁等程序会受到一定影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已经开始而尚未终结的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或者仲裁应当中止;在管理人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后,该诉讼或者仲裁继续进行。这意味着,如果在破产受理前仲裁程序已经启动,那么程序会先中止,等管理人接管财产后再恢复。其次,如果在破产受理后才发现存在符合仲裁条件的纠纷,同样可以进行仲裁。因为仲裁协议具有独立性,不受破产程序的影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十九条规定,仲裁协议独立存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或者无效,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所以即便企业破产,仲裁协议仍然有效,当事人可以按照约定申请仲裁。不过在仲裁过程中,仲裁裁决的执行会和破产程序相衔接。根据《企业破产法》规定,仲裁裁决生效后,相关债权应作为破产债权,按照破产程序进行清偿。也就是说,裁决确定的债权要和其他债权人的债权一起,在破产财产中按照法定顺序和比例受偿。综上所述,破产受理后无论是已开始未终结的仲裁,还是新发生的符合仲裁条件的纠纷,都是可以进行仲裁的,但要遵循破产程序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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