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破产受理后是否可以进行仲裁,法律是如何规定的?

我公司申请破产已被法院受理了,但和另一家公司还有合同纠纷,之前合同约定有纠纷就仲裁。现在不清楚破产受理后还能不能走仲裁程序,想知道相关法律是怎么规定这种情况的,所以来问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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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在破产受理后,一般情况下是可以进行仲裁的。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相关法律概念。破产受理是指法院对债权人或债务人提出的破产申请进行审查,认为符合受理条件而予以立案的行为。仲裁则是指双方当事人根据他们之间订立的仲裁协议,自愿将其争议提交由非司法机构的仲裁员组成的仲裁庭进行裁判,并受该裁判约束的一种制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已经开始而尚未终结的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或者仲裁应当中止;在管理人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后,该诉讼或者仲裁继续进行。这意味着,如果在破产受理前仲裁程序已经启动,那么会先中止,等管理人接管财产后再继续。 另外,对于破产受理后新产生的纠纷,如果双方当事人之间存在有效的仲裁协议,根据《仲裁法》的相关规定,依然可以通过仲裁来解决。因为仲裁是基于当事人的自愿选择,只要仲裁协议有效,且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仲裁程序就可以启动。 不过,仲裁的进行也要遵循破产程序的相关规定。比如仲裁裁决的执行可能会受到破产程序的限制,要按照破产财产的分配顺序来进行。而且仲裁的进行需要考虑到破产程序的整体进程和效率,不能因为仲裁程序的拖延而影响到破产程序的顺利进行。所以,在破产受理后,无论是已开始的仲裁还是新的仲裁申请,都要综合考虑多方面因素,确保在法律规定的框架内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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