缔约过失责任的案由有哪些?
我最近在和别人谈合作签合同,听说有缔约过失责任这回事。我想知道在法律上,缔约过失责任都有哪些案由呢?我担心在签合同过程中因为不了解这些,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所以想弄清楚具体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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缔约过失责任,简单来说,就是在合同订立过程中,一方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给对方造成损失,应当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条规定了三种典型的缔约过失责任情形,这也是常见的缔约过失责任案由。 首先是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这就好比有人根本没有和你签合同的真实意愿,只是假装和你谈判,通过拖延时间等方式给你造成损失。比如甲企业假意与乙企业商谈合作项目,实际上是为了拖延乙企业和其他竞争对手合作的时间,等自己做好准备后再与乙企业竞争,这种恶意磋商的行为就可能构成缔约过失责任。 其次是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在签合同前,双方都有义务如实告知对方与合同相关的重要信息。例如在房屋买卖中,卖方故意隐瞒房屋存在重大质量问题,导致买方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进行了签约前的准备工作并遭受损失,卖方就需要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最后是有其他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这是一个兜底条款,因为现实情况复杂多样,除了前面两种明确列举的情况外,还有很多其他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也可能构成缔约过失责任。比如一方在谈判过程中泄露了对方的商业秘密,给对方造成了损失,也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总之,当出现上述这些情况,受损方可以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要求过错方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赔偿自己因此遭受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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