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区分缔约过失责任和违约责任?
我在和别人签合同的过程中遇到些状况,不太清楚是对方构成了缔约过失责任,还是违约责任。想知道这两种责任到底该怎么区分,在哪些方面有明显不同,有没有比较容易判断的方法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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缔约过失责任和违约责任是合同法中两个不同的概念,它们在多个方面存在明显的区别。 首先,二者的产生时间不同。缔约过失责任产生于合同订立阶段,也就是在双方为了签订合同而进行接触、磋商的过程中。如果一方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给对方造成了损失,就要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而违约责任则产生于合同生效之后,是合同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时需要承担的责任。 其次,二者的归责原则不一样。缔约过失责任适用过错责任原则,也就是说,只有在一方存在过错的情况下才需要承担责任。比如一方故意隐瞒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导致对方在订立合同时做出了错误的决策。违约责任一般适用严格责任原则,只要合同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不符合约定,不管其主观上是否有过错,都要承担违约责任,除非存在法定的免责事由。 再次,二者的赔偿范围有差异。缔约过失责任的赔偿范围主要是对方的信赖利益损失,目的是使对方恢复到合同订立前的状态。比如为了订立合同而支出的合理费用、因相信合同能够成立而丧失的其他交易机会等。违约责任的赔偿范围主要是对方的期待利益损失,也就是合同如果正常履行,当事人可以获得的利益。它通常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条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三)有其他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这是关于缔约过失责任的规定。而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这是对违约责任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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