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违约责任与缔约责任有哪些区别之处?

在处理一些合同相关事务时,我有点搞不清楚违约责任和缔约责任。有时候不知道到底该依据哪种责任来维护自己权益。想具体了解一下,这两种责任在实际情况里,从产生原因、赔偿范围等方面,到底有哪些不一样的地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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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约责任和缔约责任存在多方面区别。 首先,产生的依据不同。缔约过失责任是在合同不成立、无效或被撤销等情形下产生,此时合同还没生效,一方违背因诚实信用原则产生的通知、说明等先合同义务。比如在合同谈判时,一方故意隐瞒重要事实,导致合同最终没成立,这就可能产生缔约过失责任。而《民法典》规定,违约责任只能产生于已生效的合同,债务人没按合同约定的义务履行,就要承担违约责任。比如合同约定了交货时间,一方没按时交货,就构成违约。 其次,保护的利益不同。缔约过失责任保护的是缔约双方从接触、磋商到合同不能成立等阶段形成的信赖利益。就像你为了和对方签合同,前期投入了一些费用,结果对方原因合同没成,这些投入就是信赖利益损失。违约责任重在保护合同当事人基于合同生效,实际履行后所获得的利益。 再者,责任发生的时间不同。缔约过失责任只产生在缔结合同过程中,像还处在要约或承诺阶段,或者合同虽成立但无效、被撤销。违约责任只能发生在合同成立且生效后,债务人开始履行义务,不履行或履行不符合约定才产生违约责任。 然后,赔偿损失的范围不同。缔约过失责任赔偿的是信赖利益损失,包括直接财产减少,像费用支出,以及可预见范围内财产应增加而未增加的利益。违约责任赔偿的是履行利益损失,要让当事人达到合同完全履行时的状态,通常赔偿范围比缔约过失责任大。而且违约责任赔偿计算办法等可协商,缔约过失责任损害赔偿不能事先合意。 最后,责任形式不同。缔约过失责任的责任形式只有赔偿损失。而违约责任形式多样,《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主要包括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定金罚则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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