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有什么区别?


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存在多方面区别。 首先,归责原则不同。违约责任大多采用严格责任原则,就是说只要一方没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又没有法定或约定的免责理由,就得承担责任,不用管有没有过错;而侵权责任一般以过错责任为基本原则,只有极少特殊侵权行为才实行无过错责任原则,比如产品责任。《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其次,举证责任不一样。在违约责任里,违约方要证明自己没有过错,不然就要担责;在一般侵权责任中,受害人得证明加害人有过错,不过特殊侵权责任中是加害人自己证明没有过错。像医疗事故案件,如果按侵权处理,患者要证明医院有过错;按合同纠纷处理,患者只要证明医院没治好病,也就是违约就行,不用证明医院是否有过错。 再者,责任构成要件有差别。违约责任里,只要有违约行为,且没有有效抗辩理由,就要承担责任,不一定要有损害结果;侵权责任则必须有损害事实,比如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等,没有损害事实就不存在侵权赔偿。 另外,义务程度不同。合同义务程度由当事人意思和利益关系决定,无偿合同中利益出让人注意义务低;侵权行为不存在义务程度因当事人利益关系决定的情况,有些双重违法行为,按侵权法算违法,但按合同法可能不算。 责任承担方式也不同。侵权损害赔偿包括财产、人身和精神损害赔偿,赔偿范围和方式不能事先约定;违约责任形式有损害赔偿、违约金、定金、实际履行等,但不包括精神损害赔偿,赔偿方式和范围可以事先约定。 责任范围方面,违约当事人责任范围小于侵权行为人。侵权赔偿以实际造成的损害为标准,造成特定伤害还有精神损害赔偿;违约责任采用“可预见性”标准,赔偿通常不超标的物价值,只对正常可得利益损失负责。 对第三人责任要求不同。侵权责任中,第三人原因造成损害,第三人担责;违约责任具有相对性,即便因第三人原因债务人违约,债务人也要先向债权人担责,再向第三人追索。 最后,责任人抗辩事由不同。侵权责任抗辩事由有正当理由(如依法执行职务、正当防卫等)和外来原因(如不可抗力、意外事件等);违约责任免责事由主要是不可抗力,以及当事人事先约定的免责条款和不可抗力范围。 相关概念: 严格责任原则:是指不论违约方主观是否有过错,只要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就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过错责任原则:以行为人主观上的过错为承担民事责任的基本条件的认定责任的准则,有过错才担责,无过错不担责。 举证责任倒置:是指按照举证责任分配的一般规则本来应当配置给一方当事人的客观举证责任,可以通过法律上的明确规定等转移给另一方当事人承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