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民法典中缔约过失责任与违约责任如何区分?

我在做生意签合同的时候,不太清楚缔约过失责任和违约责任到底有啥不一样。签合同前和签合同后感觉都有要负责的情况,不知道什么时候算缔约过失责任,什么时候算违约责任,想了解下这两者区分的标准是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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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领域,缔约过失责任和违约责任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它们在很多方面存在差异。 首先是产生时间不同。缔约过失责任主要发生在合同订立的过程中。在双方为了达成合同进行磋商的阶段,如果一方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给对方造成了损失,就可能要承担缔约过失责任。比如,甲和乙在谈合作合同,甲故意隐瞒了一些重要信息,导致乙为了签约做了很多准备工作,最后合同却没签成,乙因此遭受了损失,这时甲就可能要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而违约责任是在合同生效之后产生的。当合同双方都签字确认,合同开始具有法律效力后,如果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义务不符合约定,就要承担违约责任。比如,甲和乙签订了供货合同,甲没有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和质量交付货物,甲就要承担违约责任。 其次是构成要件不同。对于缔约过失责任,其构成要件包括一方违反先合同义务、对方受到损失、违反先合同义务与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以及违反先合同义务的一方有过错。先合同义务就是在合同订立过程中,双方基于诚实信用原则而应承担的通知、协助、保护等义务。而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通常是一方有违约行为,一般不考虑违约方是否有过错。只要合同一方没有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不管是不是因为故意或者过失,通常都要承担违约责任,不过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再者是赔偿范围不同。缔约过失责任的赔偿范围主要是对方的信赖利益损失。信赖利益损失就是因为相信合同能够成立并生效而遭受的损失,比如为了签约支出的费用、失去其他交易机会的损失等。违约责任的赔偿范围主要是履行利益损失。履行利益损失是指如果合同能够正常履行,当事人可以获得的利益。比如,合同约定的货物价格和市场价格的差价、因为对方违约导致的利润损失等。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条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三)有其他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通过这些法律规定,我们可以更明确地认识到两者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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