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约责任的种类包括什么?


违约责任指的是合同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时,需要承担的民事责任。下面为您详细介绍违约责任的常见种类: 继续履行,这是最基本的违约责任形式。当一方违约后,另一方有权要求违约方按照合同约定继续完成应尽的义务。比如在房屋买卖合同中,如果卖方违约不交付房屋,买方可以要求卖方继续履行合同,交付房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这为继续履行这种违约责任提供了法律依据。 采取补救措施,是指矫正合同不适当履行、使履行缺陷得以消除的具体措施。常见的方式包括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例如,消费者购买到有质量问题的商品,有权要求商家进行修理或更换。《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二条规定,履行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请求对方承担修理、重作、更换、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 赔偿损失,是指违约方以支付金钱的方式弥补受害方因违约行为所遭受的损失。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比如在租赁合同中,房东提前解约,导致租客需要重新寻找住处并产生额外的费用,租客有权要求房东赔偿这些损失。《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对此有明确规定。 违约金,是指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一方违约时应当向对方支付的一定数额的金钱。违约金具有补偿性和一定的惩罚性。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当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时,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对违约金进行了规定。 定金责任,定金是合同当事人为了确保合同的履行,依据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双方的约定,由当事人一方在合同订立时或者订立后履行前,按照合同标的额的一定比例,预先给付对方当事人的金钱或其他代替物。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条对定金罚则作出了规定。





